(2019年12月5日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表決通過,2020年11月2日經民政部核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PK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本基金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工作融入本會運行和發展的全過程。
本基金會致力于加強北京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促進北京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
本基金會依照本章程從事公益活動,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于北京大學無償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
(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會財產的保值、增值;
(四)設立學生獎勵資助項目,在學習生活、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國際交流等各方面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五)設立教師發展和團隊建設項目,包括獎教金、講席教授基金、科研團隊基金等,助力高水平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
(六)資助各學科領域教學科研工作;
(七)支持校園建設、教學科研環境及設備設施的改善;
(八)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的理事不得低于理事總人數的2/3。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理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基金會承擔。
第十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自愿為本基金會服務,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教育事業,關心北京大學的發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新一屆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履行選舉程序;每次改選理事的人數不得少于理事總人數的1/3;
(三)罷免、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四)有權查閱、復制本章程、理事會會議紀要、理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基金會會計賬簿;
(五)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六)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承諾:
(一)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
(二)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四)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六)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
(二)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三)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
(四)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征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五)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六)忠實執行本基金會宗旨,以各種形式加強北京大學與境內外企業、社團和個人的聯系,推動北京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合作,推動北京大學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并在會議召開前5日將會議材料送達全體與會人員。會議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和重大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權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受托人應當向理事會提交理事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訊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理事會換屆;
(二)負責人的調整;
(三)罷免、增補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理事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無法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致使換屆不能進行的,可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領導小組,提名新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并履行選舉程序。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變更依照以下程序: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序;
(四)監事的產生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忠實地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的各類檔案、財務和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文件,檢查本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根據需要調查本基金會的業務、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對理事、財務主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財務主管提出罷免或解聘的建議;
(四)當理事、財務主管的行為損害基金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基金會承擔。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秘書長1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書長建議人選;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被罷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本基金會在理事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原任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基金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理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三)投資收益;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不開展面向公眾的募捐,包括:不開展義演、義賽、義展、義賣等募捐活動,不在公共場合設立募捐箱,不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募捐廣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類似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在上年末總資產5%以上的單一對外投資項目;
(三)投資管理制度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
(一)年度資助計劃;
(二)金額超過上年度總支出10%的單一資助活動。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設立學生獎勵資助項目,在學習生活、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國際交流等各方面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二)設立教師發展和團隊建設項目,包括獎教金、講席教授基金、科研團隊基金等,助力高水平人才引進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資助各學科領域教學科研工作;
(四)支持校園建設、教學科研環境及設備設施的改善;
(五)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開展籌資工作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當年的工作計劃和預算。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管理的相關規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保管于本基金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包括具有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本基金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5日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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